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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贫建设项目被串通投标,两被告人被判刑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4年6月,颍上县陈桥镇人民政府将扶贫项目---某道路建设项目委托安徽万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招标,由张某具体负责。被告人刘某为了能够中标该项目,私下找到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高峰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找到被告人张某要求承建该项目,张某表示支持。2014年7月,刘某为上述三家公司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各18万元(合计54万元)。因其他原因,该项目没有按期开标。张某于2014年7月21日、24日将其他参与竞标的三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而将刘某提供的54万元投标保证金于2014年8月9日按照刘某的要求退到刘某指定的账户27万元。同年9月5日重新开标时,张某既没有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也没有通知原来有意向参与投标的公司,仅电话通知了刘某,刘某为河南的三家公司提供了投标报价表,安排该三家公司参与投标,最终,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以337.121483万元中标,该项目实际由刘某承建施工。刘某安约定支付给河南永吉路桥公司该项目中标价2%的管理费。


经法院查实,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某通过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向颍上县会计核算中心退出违法所得22.684215万元。经查实,2017年6月26日,颍上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7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被颍上县公安局侦查员带走,接受调查,2017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被颍上县公安局侦查员带走,接受调查。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张某相互串通招投标,损害国家利益,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刘某、张某系被动到案,依法不构成自首,但被告人刘某、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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