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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大汇丰商学院教学楼项目规避招标被通报

金羊网讯 记者李晓旭、实习生郑炀报道:近日,深圳市住建局对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教学楼项目的违规情况进行通报。由于该项目建设资金超过50%为国有资金,但在实际操作中,项目代建单位并未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投标,而是自行组织邀请招标,破坏了招投标秩序,严重损害了政府投资利益。   


深圳市住建局的通报显示,2010年1月,涉事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代建单位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住建局递交《申请报告》,申请通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2010年4月,依据申请单位所提供的资金来源情况,即工程总造价约2.4亿元,其中1.5亿元由汇丰银行(外商)捐款,0.9亿元由校友捐款及北大自行筹集(视为国有资金),住建局认为该工程国有资金占总投资约37.5%,不占主导地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招标”的条件。据此,住建局向申请单位作出了“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招标是否实行招标发包,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的复函。    


2017年6月,深圳市审计局转来《关于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投资运营情况专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称“北大汇丰商学院教学楼施工总承包工程涉嫌规避公开招投标”。根据深圳市审计局对该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深审政投报[2017]138号)及《汇丰银行慈善基金向北京大学捐赠协议》,该项目建设资金中,仅有1亿元为汇丰银行慈善基金捐赠(属于外商投资性质),其余由市政府拨款、北大自筹及校友捐款均为(或视为)国有资金,占比超过50%。建设单位委托的代建单位在直接发包的申请过程中,未如实反映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致使住建局所作出批复的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依法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从2013年9月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深圳市住建局收到审计部门《移送处理书》时,已超过行政处罚的两年追溯期。因此,住建局无法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住建局称,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组织邀请招标,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破坏了招投标秩序,严重损害了政府投资利益。北大深圳研究生院作为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代建单位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负有失职失察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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