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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新规:七种占用损坏道路行为将列入失信范围!与招投标挂钩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占用、损坏交通行业公路路产路权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交运〔2019〕517号

各相关单位和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交通行业在建道路和在养道路的管理以及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保障道路完好、安全、畅通,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占用、破坏道路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涉路施工相关企事业单位诚信、自律、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海南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三亚市占用、损坏交通行业公路路产路权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22日

三亚市占用、损坏交通行业公路路产

路权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交通行业在建道路和在养道路的管理以及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保障道路完好、安全、畅通,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占用、破坏道路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涉路施工相关企事业单位诚信、自律、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海南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占用、损坏我市交通主管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在建、在养及监管范围内的道路(含各等级公路、农村公路和部分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路产路权失信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占用、损坏交通行业公路路产路权失信行为主要指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未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行为(主要涉及七大类):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四条在涉路施工事项内发生以下涉路不良行为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将被列入我市交通行业占用、损坏公路路产路权失信行为范围:

(一)在建项目

1.在建项目红线范围内,未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复同意,擅自实施涉路施工,经路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后逾期未停止侵权且未补办手续的行为;

2.在建项目红线范围内,虽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复同意,但实际涉路施工内容、施工范围与批复的涉路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不相符,对在建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产生影响的,经路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后逾期未停止侵权且未及时整改的行为。

(二)在养项目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管养道路红线范围内,未向道路管养机构提出申请或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涉路施工的,经路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后逾期未停止侵权且未及时补办手续的行为;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管养道路红线范围内,虽经道路管养机构批准同意,但实际涉路施工内容、施工范围与批复的涉路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不相符,对道路安全、质量产生影响的,经路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后逾期未及时整改的行为;

3.未按审批许可相关协议约定保证修复施工的质量和施工期限的,经路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后逾期未及时整改的行为;

4.因涉路施工期间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

5.因涉路施工期间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环境污染事故、破坏水土保护的行为等。

第五条交通行业在建项目和在养项目如发生第四条内容中所述的涉及涉路施工事项失信行为,由路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并具体负责检查、发现、认定和协调工作,同时依据实际情况下达相关书面文件、告知行政审批事项流程。

第六条发生涉路施工不良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为监督单位未能证明其履行到监管职责的,设计单位、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未能履行各自职责客观导致发生涉路施工不良行为且拒不配合的,均列入交通行业黑名单。

第七条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市交通主管部门每月以文件形式不定期公开通报、发布相关失信行为责任人信息,并及时在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录入“信用三亚”网站纳入三亚市诚信信用体系建设范围,同时与三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工作挂钩。通报文件主送三亚市人民政府,抄报我市各职能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列入交通行业失信的相关企业,自列入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活动,不得在我市交通行业及其他行业从事工程及相关业务;列入交通行业失信行为名单的相关市直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自列入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在交通行业的在建、在养道路的控制区和红线范围实施任何涉路施工活动,如涉及重大民生、重点工程、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形的,需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失信行为管理实行修复制。相关企事业单位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通过信用承诺或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自列入失信行为之日起满一年,且按照规定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书面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信用修复的相关受理、批准、发布程序等详见附件,获批后即可撤销失信行为,市交通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及时通报发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1.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半年的;

2.1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3.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经督查后仍不履行的;

4.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失信行为名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相关申述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失信行为存在错误的,应在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并公开撤销。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占用、损坏路产路权失信行为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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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主编:陈惜

编辑:向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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