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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凤阳县、定远县小型汽车科目二、科目三社会化考试服务项目(三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关于对凤阳县、定远县小型汽车科目二、科目三社会化考试服务项目(三次)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定远县庆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地址:定远县范岗乡范岗街道中段

被投诉人1: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路288号

被投诉人2: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长江商贸城B区)3幢406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滁州汽运公司在开标时正被滁州市公管局立案查处,安徽省交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滁州汽运公司的母公司没有投标资格;2、滁州汽运公司参与定远县小型汽车科目二、科目三社会化考试服务项目(二次)投标,安徽省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定远县小型汽车科目二、科目三社会化考试服务项目(三次)投标,违反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3、安徽省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滁州汽运公司的人员、考场、设备等,授权委托人是滁州汽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安徽省交运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滁州汽运公司定远驾校在微信公共群宣传其考场中标,属于滁州汽运公司借用安徽省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投标。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滁州汽运公司是安徽省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但其均为独立法人,我局认为滁州汽运公司在开标时被立案查处不影响安徽省交运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投标资格。

关于投诉事项2,经原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对投诉事项评审,专家的结论为:滁州汽运公司参与定远县小型汽车科目二、科目三社会化考试服务项目(二次)投标,安徽省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定远县小型汽车科目二、科目三社会化考试服务项目(三次)投标,是两次独立的招投标行为,并不是同时参加同一次招投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审。因此,我局认为安徽省交运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投标不违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3,经原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对投诉事项评审,专家的结论为:安徽省交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滁州汽运公司的控股人,有权使用滁州汽运公司的场地、人员等资源,评标委员会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评审,不能判断滁州汽运公司是借用安徽省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投标。因此,我局认为依据现有材料不能认定滁州汽运公司借用安徽省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投标。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2月27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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