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网服务号 微信公众平台
招标网APP 中招APP下载

微信扫码添加在线客服,描述您的问题。

二维码 关闭
中标结果被判无效是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还是重新招标?

今天想和大家探讨这样一个问题: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中标供应商弄虚作假,被取消中标资格,采购人是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呢?还是废标后重新招标?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某采购代理机构对4000台变频空调进行公开招标,有7家供应商投标,且都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经评审,排名第一的A公司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提出质疑,认为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应标。原评委会复审后,确认A公司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了其中标资格,并宣布项目废标,重新组织招标。B公司认为不应废标,应把中标资格顺延给第二中标候选人,并提起了投诉。

 

  这个案例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中标资格取消后,究竟是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还是重新招标?对这个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是支持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理由是,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但是还没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所以,只要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价不超过预算,就是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顺延为中标供应商。

 

  第二种是支持重新招标。他们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等等。诚然,供应商造假谋取中标,说明采购过程或多或少存在问题,中标候选人的排名不一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难以认定中标候选人是合格的,财政部门应责令重新招标。

 

  我比较认可第一种观点,应当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理由有三。

 

  第一,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取消后,采购人在什么情况下应顺延第二名为中标供应商?什么情况下重新招标?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有四种情形。同时,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条例的行为,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也要按这四种情形处理:

 

  一是未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并重新开展。

 

  二是已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但未签订合同的,当中标或成交结果被认定无效时,从合格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若无合格中标或成交候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还没有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果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并且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中,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影响中标结果,但还没有签订采购合同,完全符合上面第二种情形,应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所谓合格中标候选人,是指中标候选人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不受采购人、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影响。如果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中标候选人的产生,则难以认定该中标候选人是否合格。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就是由采购人在合格中标候选人中依顺序确定。如果没有合格中标候选人,财政部门责令重新招标。由此看来,是可以顺延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的。

 

  第二,如果B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如何处理?B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按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下列四种情况处理。同样是第四种情形,已经确立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应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政府采购中哪些情形中标无效?哪些情况应当废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五种情形,其中就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也就是说,A公司除了要受到相应处罚,还要判定中标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废标的四种情形:一是符合条件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投标人报价均超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案例中,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的行为虽违法违规,但不影响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中标结果又已经确定,所以应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从合格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

 

  此外,从提高采购效率角度讲,相信每位政府采购当事人都希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采购项目,尽可能避免重复操作,降低采购成本。所以,当中标无效时,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就应当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上述观点你认同吗?欢迎在留言板上继续讨论。也欢迎大家把采购实战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出,那里有专家答人为你解惑。


投诉侵权

上一页: 港卖地新法:投标价全公开 业界普遍叫好

下一页: 药品招标采购的系统最终会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