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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招投标有效最低价评审体系

 

    好钢要用在刀刃上。2007年我市招投标领域引入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至今已历时11年,为政府节约了大量资金。随着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也在不断完善,为招标人尽可能选择优秀队伍的同时,也给予投标人合理的利润空间和公平参与机会。

  2007年第一版有效最低价按国际惯例以评委专业能力判断报价是否低于成本;2010年,创新采用重点子目详细评审,对主要材料、占造价比重比较大的子目进行商务标详细评审,并逐渐过渡到对所有报价子目进行全面评审;2013年创新采用总价中位值法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优化、同时针对轨道项目技术要求高,施工风险大的特点研究创新采用三阶段评审法;2016年在公路、水利项目上创新采用信用折算法。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成熟的信用评价结果,给予优秀单位技术标加分和商务标优先中标的机会,实现了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中标概率高的效果,成为有效最低价评审体系中一个重要的评审因素。我市持续在建设工程领域创新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并已经形成评审体系。

  与此同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为我市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的推广提供了最为坚实的保障。据了解,2007年1月,市政府颁布《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26号令),明确建设工程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2013年颁布《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明确:“实行代理的建设工程以及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竞得”。

  未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有效最低价评审体系将继续以市级立法为基础,以公开公平公正为核心,以持续创新为根本,以节约政府资金与促进行业发展为结合,服务城市大建设、大跨越、大发展。(王倩) 

 

 

   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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