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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身份配合默契串通投标双双获刑[2019-8-6]

今年50余岁的金某与江某是同村人,从小一起长大,关系特别好。去年4月,两人所在村的村经济合作社委托某工程造价公司,对该村110亩土地承包项目进行招标并发布了公告。得知该消息后,江某找到金某商量欲投标该承包项目。但按照规定,参与投标需公司营业执照,且经营内容必须在农业、苗圃、仓储等范围内,而两人均没有相应的资质。为此,江某向亲戚朋友借了三张符合条件的营业执照,金某则提供了上述三家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并与另外两人一起作为三家企业的代表人参与投标。

投标当天,金某等三人经过事先约定,以略高于30万元底价的价格投标,最终金某为“代表”的企业以高于底价7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10年的承包权。

由于金某等人在竞价中存在诸多疑点,相关单位怀疑其中存在串通投标。公安机关接警后,依法传唤了金某,同日,江某主动投案。

日前,宁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串通投标罪判处金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江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参与招投标活动。

【说法】

招投标是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方式,然而有些人受利益驱使,违反规定串通投标,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刑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江某结伙在招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郑珊珊)

来源:宁波日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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