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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凤阳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关于凤阳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4 14:44作者:公管局 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阅读:76 次

投诉人:滁州市万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801-802

被投诉人:南京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水关桥422号2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凤阳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项目(编号:czcg201905-219 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 年7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依法对本次交易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人诉称,(一)未在国家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到被投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二)未在江苏省人社厅网站查询到被投诉人2016年1月1日至今获得省级《劳动保障诚信单位》荣誉称号;(三)未查询到被投诉人2016年1月1日至今获得市级及以上物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四)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被投诉人2016年度、2017年度纳税等级未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连续三年获得A级纳税等级”的规定。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并核实有关情况。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询,未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到被投诉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关于投诉事项2,经过调查,被投诉人提供的“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证书发证机关是“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核实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未使用过该名称,故该证书为伪造;

关于投诉事项3,经调查,被投诉人提供的江苏省住建厅颁发的“高校后勤优秀物业服务项目”、“优秀物业管理企业”“优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证书均为伪造。

关于投诉事项4,经到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调查,被投诉人2016、2017年度纳税等级均不为A级。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4个投诉事项均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6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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