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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财(公)复〔2019〕9号关于对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关于对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安徽省天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天长市天康大道北侧经二路以西经三路以东

被投诉人1: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会峰西路72-12号

被投诉人2: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地址:滁州市经济开发区会峰东路788号

相关供应商1:合肥穗森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浙江商贸城D2020

相关供应商2:滁州市圣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南谯区敬梓西路669号港汇中心A楼1513室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对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被投诉相关供应商存在串标嫌疑,滁州市圣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属于异常报价,应做废标处理。2、投诉人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包含所投产品通过FDA的认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被扣除2分。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并核实有关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复核,评标委员会评审时认为多普勒彩超市场已较成熟,滁州市圣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属于市场价格合理范围,符合其品牌和市场的基本价值规律,不影响其投标的有效性。调查中未发现投标供应商存在异常投标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投诉相关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人资信标提供的FDA证书所注明的认证产品为P50系列,评标委员会核验后认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其所投产品P40属于P50系列,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不得分。本机关支持评审专家意见,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9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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