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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有关事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有关事宜指引的通知

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黄埔区、花都区、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交通运输局,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市道路养护中心、市中心区交通项目管理中心、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市道路事务中心,广州地铁集团、市城投集团、广州交投集团、广州交易集团,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地落实招标人负责制,结合工作实际,现印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有关事宜指引》,供各有关单位参考。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反馈。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有关事宜指引

  为深化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地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城市道路(含桥隧,下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相关事宜指引如下:

  一、关于监管工作分工

  (一)市预算资金投资为主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对区转移支付的除外),由市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二)区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1.区预算资金投资为主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市预算资金但对区转移支付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3.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单位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

  (三)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单位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在市级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的项目,由市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由区级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的项目,由各相关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二、关于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开标记录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及附表、评标报告及附表(含评标委员会个人详细评分表等)、定标报告及附表(适用于采用评定分离办法的项目)、中标确认函、投资审批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文件、招标人声明、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适用于按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项目,经批准可容缺受理的项目除外)。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异议、投诉等情况的,应附相关资料。其中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人声明可参考本指引附件1、2格式。

  三、关于招标文件编制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对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参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有设置地方保护、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违反统一大市场的做法。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四、关于评标定标

  (一)招标人评标前准备工作

  评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背景、特点和需求,特别是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项目的质量、价格、进度等需求目标和实施要点,招标项目的特殊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及标准等信息。招标人提供的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招标人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

  1.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组成监督工作组并授权该工作组成员对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视频监控功能进行,如需进入评标现场,招标组成的评标监督工作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授权书格式详见附件3。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监督工作组成员。

  2.进入评标现场的监督工作组,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有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不得以任何形式授意评标委员会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3.评标监督工作组有权在评标过程中向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监督意见,监督意见应由监督工作组全体成员签署。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招标人监督。对评标过程中收到的监督意见,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前作出答复,如评标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监督意见及答复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

  (三)招标人加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招标人经审查认为评标委员会不依法进行评标的,可依法进行纠正,具体可参考附件4相关程序开展。

  五、关于合同信息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8〕442号)的规定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开合同订立信息。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区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制定相应的办事指引。

   附件:1.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参考格式)

      2.招标人声明(参考格式)

      3.授权书(参考格式)

      4.复核、重新评标参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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