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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水务局因一设备未招标被罚4万多

 

      日前,北京市发改委一张行政处罚单开给了通州区水务局。通州区水务局在一项工程中由于未对增加的除臭设备进行招标,被罚41906.5元。

      罚单显示,通州区水务局“作为通州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利用工程的建设单位,对该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外增加的除臭设备未依法进行招标,合同签订金额8381300.9元”。

      据了解,此次通州区水务局未依法招标的事实,已有《稽察记录单》、《通州区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经理部专业设备采购招标文件》、《通州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利用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因此,市发改委认定,通州区水务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由于“违法金额较小、且在调查期间能主动配合,违法情节较轻”,因此此次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通州区水务局从轻处罚,处于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行政罚款,即罚款41906.50元。(北青报记者 林艳)

 

 

    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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