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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粤发改稽察〔2018〕2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3月27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公布,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如项目属于《规定》和《办法》同时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其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规定》执行;如项目属于《办法》单独规定的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其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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