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根据《招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笔者注意到,2017年12月26日IPO被否决的三达膜环境技术公司与绿色动力环保有点类似,三达膜是从事污水处理的,在全国多个地区已投资和运营了28座市政污水处理厂。发审会议询问的主要问题中有一个就是“报告期内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地方住建局与发行人签署特许经营权协议且未履行招标程序的合法性”。2017年4月5日被否决的浙江科维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合同能源管理,管理的251个节能技改项目中,139个项目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其他112个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
另外,绿色动力环保还存在如下瑕疵:
1、报告期内2014年、2015年及2017年1-9月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2、第一大股东北京国资公司对发行人前身增资时评估报告未履行备案程序。
3、公司研发费用低于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3%,是否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11条规定,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不低于3%。
笔者注意到,如果按合并报表计算,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9月份,公司研发费用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8%、2.27%、1.24%及1.06%,均低于3%,而且占比持续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