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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未计算机械费调整系数,投标的机械费是否应据此调整差价?

标底没有计算机械费调整系数,投标报价的机械费是否应当据此调整差价?

《马楠讲造价实战篇12》

2007年1月26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桂阳县春陵大道道路工程A第一标段施工合同书》和《桂阳县春陵大道道路工程A第二标段施工合同书》。

两份合同的第23.1条均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双方在工程量增减和材料价格增减及其他风险上,单项工程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即按招标文件中的清单计价”。

2008年7月28日,春陵大道第一、二标段通过竣工验收合格。

审计情况:

2010年12月30日,桂阳县审计局审计了春陵大道道路工程A第一标段和第二标段,并分别出具了桂审报(2010)98号、桂审报(2010)99号报告。

审计报告审计核实第一标段造价为8566929.93元,净核减造价1738870.76元,核减项目及核减金额为:(1)合同清单造价,核减19035.28元;

(2)合同清单内主要材料调整造价,核减192496.96元;

(3)签证单工程造价,核减424823.85元

(4)签证单中主要材料增加造价,核减20284.62元;(5)合同清单内增加造价,核减1056290.05元;

(6)工期提前竣工索赔费用造价,核减25940元,合计1738870.76元。

第二标段造价为9103769.23元,净核减造价1403649.31元,核减项目及核减金额为:

(1)合同清单造价,核减19035.28元;

(2)合同清单内主要材料调整造价核减244182.93元;(3)签证单增加工程造价,核减301380.51元;

(4)签证单中主要材料增加造价,核减5488-48元;

(5)合同清单内增加造价,核减120822.-81元;

(6)合同清单内减少工程造价,增加374714.70元,合计1403694.31元。

造价鉴定:

承包人认为,审计报告未将机械费调整和应该调整的材料涨价计入工程造价,少计算了工程款。

庭审中,承包人明确仅对桂阳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将机械费调整、材料调差计入工程总造价有异议,申请对机械费调整、材料调差进行鉴定。

由湖南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春陵大道建设工程总造价中机械费审定数为4501299.28元,材料调差审定数为0元。

其中,合同内外机械费调整第一标段为1331845.14元,第二标段为2381306元;

签证机械费调整第一阶段为272180元,第二标段为515967元,合计4501299元。

清单内外主材调价差为0元,签证主材调价差为0元。”

发包人认为:

涉案合同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承包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对工程款价格完全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其所诉的机械费明显被排除于合同约定的调价范畴,一审法院认定

机械费的调整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认定错误。

(1)郴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2012)40号文件非法律文件,且出台于涉案合同签订之后第7年,对之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2)因涉案合同是固定价合同,故一审应当采信审计局作出的审计报

告,而不是鉴定报告。

一审法院观点:

两份合同的第23.1条(1)均明确材料价格固定,故承包人主张的主材料调价计入工程造价,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

关于涉案工程机械费调差是否应计入工程总造价的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0.3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6.1.3条又明确: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量成本”;

而根据湖南省造价总站《关于调整机械费的通知》机械费的调整属于定额直接费内容,由于直接费是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故招标所用的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中应当要包括机械费,本案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计算机械费调整系数,是为漏算,应予调整。

郴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具的郴建价函(2012)40号函件是对承包人咨询报告的答复意见,该函件虽非法律文件,但是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的说明,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该函件明确本案的机械费调整系数应当计入工程造价,审法院依据该份函件以及湖南省中信高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将机械费调整计入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马楠分享

两份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合同方式”应为固定单价合同。

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清单招标模式的工程量应当按实结算,其总价无法固定,所以是固定单价合同不是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是“工程量增减和材料价格增减综合单价不调整”,可分成2点:

(1)不考虑工程量偏差的调价因素,综合单价是固定不变的,不因为实际施工量超过了清单量一定幅度范围而调整综合单价

(2)不考虑材料价格的市场变动而调整综合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材料价格,就是最终的材料结算价格。马楠老师认为这种约定过于简单,并未考虑人工费的风险和机械费的风险,也就造成了本案的争议。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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