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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说法丨招标工程串通投标,需承担法律责任

独山说法丨招标工程串通投标,需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公平竞争是其应有之义。可是,有人却违背市场竞争规律去串通,这不仅违背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而且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妨碍市场健康发展,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详情
张某原是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头脑精明,经营有方。近年来,其所在公司承接各项基建业务,效益颇丰。2016年9月30日,遂昌某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为提高中标概率,张某竟在招投标之前动起了歪脑筋。
在得知了招投标消息后,张某联系了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具有投标资质的公司参与了该工程的投标,并向上述公司提出填报招标控制价下浮率的建议,以达到提高中标概率的目的。同年11月10日,该工程由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之后该公司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工程承包给张某施工。


后遂昌某二期工程在2017年8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尝到了甜头的张某再次联系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等4家具有投标资质的公司参与了该工程的投标。张某向上述公司提出填报招标控制价下浮率的建议,以达到提高中标概率的目的。同年8月30日,该工程由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同样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承包给张某施工。
法院判决
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说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本案中,张某通过操纵具有投标资质的公司参与工程投标,并向公司提出招标控制价下浮率,实现中标目的,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张某已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素材来源:松阳县人民法院)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若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达到排除或限制他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松阳县司法局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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