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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大队长带头组团作案单次电渔量刷新浙江省记录
  正义网衢州6月12日电(通讯员郑勤)作为浙江“母亲河”钱塘江源头重要节点,常山江除了深厚的人文底蕴和自身独特的文化魅力,还有着丰富的渔业资源。千百年来,何家乡、青石镇等地的渔民在此以江为伴、以船为家,时至今日,仍有30余户人家靠在常山江捕鱼为生。近年来,当地党委政府通过“五水共治”、增殖放流、开展禁渔、加强执法等各种努力,不断改善和保护常山江的渔业生态环境。但有那么一群人,却为了一己私利,干起了最不该干的事情。 

  6月5日“世界环境日”上午,浙江省常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被告人许某春、许某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单次电捕的渔获物刷新全省记录 

  2018年8月17日晚,常山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常山江内有两艘渔船在实施“电网捕鱼”,经过数小时的追踪、蹲守,于次日凌晨4时许,在招贤镇象湖村渡口附近的河滩上,将正装好车准备离去的许某春、许某龙等5人当场查获。 

  货车上装着2艘“三无”塑钢窗、4只大功率电瓶、3台升压器、2副电触竿等作案工具,而许某春等人捕获的鳜鱼、石斑鱼、黄尾密鲴等10余种鱼更是装了满满的6大箱,这也让执法人员极为震惊。后经清点称重,这些鱼重达385斤,与浙江省其他内陆水域查获的非法捕捞案件几斤、十几斤的渔获物相比,这无疑是空前的记录。 

  趁着执法人员检查的空隙,许某春等3人借着夜色的掩护逃离了现场,被控制住的许某龙和司机严某根,一个满口胡话,一个一问三不知。除了许某春另外两名逃跑的涉案人员到底是谁,让执法人员犯了难。 

  渔业大队长带头组团作案 

  2018年8月18日上午,常山县检察院应邀依法提前介入此案,鉴于案情重大,该院迅速协调县公安局、水利局派员组成联合办案组,并建议围绕涉案货车的运行轨迹、涉案水产品的销售渠道等重点环节开展调查,深挖该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同年9月11日,在衢州市检察院的指导和支持下,常山县检察院书面建议县水利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18年8月17日晚至8月18日凌晨,在常山江内进行“电网捕鱼”的是许某春、许某龙、许某侃和陈某民,四人均是常山县某渔业大队的渔民,许某春还是该大队党支部书记兼大队长,四人都接受过渔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签订过承诺书,属于典型的知法犯法。其中,许某春和许某龙并不是初次作案,在2018年8月1日至8月13日期间,二人采用同样的方式连续十多天在常山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所得达15000余元。 

  此案的侦破,在常山当地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的多位领导均高度关注、要求严办。2018年10月1日,禁渔制度在常山县正式实施,常山江被列入季节性禁渔区。 

  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一个少不了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考虑到许某春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严重破坏了案涉水域的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同意,常山县检察院依法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并委托浙江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对相关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 

  2019年4月30日,该院对许某春、许某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同时,鉴于许某侃、陈某民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该院遂向渔政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对二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吊销许某春和许某龙的捕捞证。 

  2019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该院向衢州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许某春、许某龙、许某侃、陈某民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承担相关费用合计122300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许某春和许某龙均多次主动认错、当庭道歉、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且二人向法院全额预交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诉提出的各项赔偿款。考虑到许某春在庭审前号召渔业大队村民和集体共同出资10余万元购买鱼苗蟹苗投放于常山江,且其与许某龙均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情节,法庭最终决定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决定对二人适用缓刑。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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