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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继承房产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方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结婚。2016年8月,张某与方某离婚。案外人方小某系方某与前妻所生子女。

  1996年6月,方某之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房屋合同书》,购买了涉案房屋。1999年8月,方某之父因病死亡。2002年8月,方某以继承方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2014年6月,方某与其子方小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出售予方小某,房屋所有权登记到了方小某名下。张某为此以方某、方小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应为张某与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确认方某与方小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房屋管理部门注销了方小某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

  2016年6月,张某将方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两套房产。

  201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的婚姻关系;另一房屋归方某所有,方某支付张某折价款72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在该判决中未对本案涉案房屋进行处理。

  2016年10月,离婚后的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现无房居住为由,要求确认自已占有涉案房屋的50%份额,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判决方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50%的份额,方某配合原告张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50%的份额过户至原告张某名下。方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方某名下,二人各占50%份额。

  本案审理中,原告张某提出,要求对涉案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经评估涉案房屋的价值为人民币120万元,经法院主持庭审竞价,原告张某出价140万元,被告方某出价135万元,原告张某同意按此价格给付被告方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法院最后判决:一、涉案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二、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方某房屋折价款七十万元。

  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评析表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涉案房屋登记至原告张某、被告方某名下,二人各占50%份额。现原告张某起诉要求对上述房屋予以分割,并支付房屋折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方某对此的抗辩理由与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相悖,无法得到法院采信。

  经法院主持庭审竞价,原告张某出价高于被告方某,且其具有给付被告方某房屋折价款的履行能力。因此,本案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依竞价结果,判归原告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方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作为补偿。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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