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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集体房地产将纳入征税范围
7月16日,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集体房地产纳入了征税范围,拟取消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同时,明确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并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此次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纳税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于税收优惠方面,征求意见稿对个别政策做了适当调整。一是吸收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税的规定。二是增加授权国务院可规定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情形。主要考虑是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机决定一些阶段性、过渡性优惠政策,如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等。三是将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税的规定,调整为授权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减征或是免征,以体现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导向,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四是增加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集体房地产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主要原因是出让集建地级差收益的地区差异巨大,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土地收益分配机制,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限,有必要授权省级政府因地制宜制定集体房地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以地方为主,需要地方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具有非常好的务实导向。类似政策体现了从税法角度积极进行引导,进而对集体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形成较好的政策支撑。从政策上看,对于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入股的,都要纳入到土地增值税缴纳的范围之中。

(新闻源:财政部官网、凤凰网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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