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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西安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西安新闻网讯 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近日,市住建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禁止招标人限制不同所有制企业投标

通知指出,各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重点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依法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工程招标条件审查。尚不满足法定条件的,招标人不得发布招标公告,监管部门不得允许其进场交易。强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监督。禁止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和评审标准上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不同所有制企业投标。

要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非法干涉评标专家的抽取活动。要加强开标、评标环节管理。评标专家不得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向他人透露参与评标活动的有关信息,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投诉的处理。

不得为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条件

为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通知要求,招标人要依法依规编制、澄清或修改工程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明显高于工程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招标条件;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

要依法确定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组织招标投标。不得以应招未招的方式发包工程;不得以肢解工程、弄虚作假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纵容和指使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项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相互沟通约定;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指定或暗示中标候选人;不得为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条件;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要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异议,主动接受监管。

通知指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转让代理业务。要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信用评价制度。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负责搭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平台,记录并对外统一公开代理企业的人员、业绩、奖惩等信息,供招标人参考。中心要定期组织对代理企业录入信息的真实性、代理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不如实报送信息、违反规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企业依法予以查处,记入不良行为并在全市通报。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及监管考核。对于在考核或标后评估中发现专业水平低下、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违反评标纪律、评标不公的专家,报请有关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简化优化程序 取消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

通知还要求,要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实施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全部简化为告知性承诺制备案。建设单位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招标,自主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不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发包手续。

简化优化招标投标程序,取消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备案;将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标投标最高限价备案合并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工程总承包实行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可采用有限数量方法择优选择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合格投标人应不少于7家。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逐步实现招标投标流程和监管全网络化运行。

通知同时还对推进和完善工程投标担保制度,加大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建立标后评价制度,加强标后监管等方面内容做出了相应要求。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拓玲)

 

 

   来源:西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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