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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财采【2019】176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仍存在部分单位信息审核不严、信息内容有误,引发争议纠纷造成不利影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加强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合法合规。

 

  二、全面公开信息

 

  各单位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审情况、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等采购项目信息,以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均应当全面进行公开。特别是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告要严格落实到位。

 

  三、完善审核机制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审核。

 

  (一)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应当分设信息录入和审核提交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员,完善工作流程,防止因岗位监督的缺失造成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失误,通过制度保障和岗位制约来提高工作质量。

 

  (二)加强信息内容审核。一是信息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政府采购信息模板中的栏次要准确、完整填写,不得出现错字、漏字、重字,尤其是党政机关和团体组织名称、法律法规名称,应当规范填写全称,不得任意缩减;三是信息中涉及金额数字的,要对数位、单位等要素重点核对;四是内容涉及敏感词句的,应当进行评估,如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暂停发布。

 

  四、加强发布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需由财政部门点击发布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管理。对信息发布主体提交的信息(包括附件)存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以及内容涉及敏感词句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责令退回。对信息被责令退回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扣分整改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岗位人员配备,确保专岗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管理。

 

  五、定期自查清理

 

  除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开展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自查工作外,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将信息公告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常态化工作事项,定期对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如发现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公告内容,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六、加强监督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将此项工作纳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督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处理。如因政府采购公开信息有误而造成不利影响的,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

 

   

投诉侵权

上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下一页: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