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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工作指引(2020年4月20日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广州市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广州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调整方案》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监管项目范围

(一)城市道路

本指引所称城市道路项目是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包括按照城市道路技术标准的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维护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

市级负责资金筹措的城市道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包括由市本级财政投资、市级国有企业出资、国有土地开发等方式筹措资金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管养项目。但下列情形除外:

1.建设资金由市向区转移支付的;

2.住宅小区道路、园区道路、林区消防通道等建设改造和维护管养责任均未明确由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

3.项目建设内容包含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内容,项目主管部门非市交通运输局,且所含城市道路未单独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

区级负责资金筹措的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和维护管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各区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监管。包括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投资主体负责资金筹措,以及建设资金由市对区转移支付的项目。

(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本指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指,专用固定轨道上导向运行、采用封闭式或部分封闭式运营管理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旋转电机制式、直线电机制式、单轨制式、磁浮制式、自动导向轨道制式、胶轮导向有轨电车等制式的地铁和有轨电车系统。

地铁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主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监管范围包括新线建设业务(含线路配套房建工程)、除房建项目外的运营业务。

地铁工程招投标项目所含工作内容有交叉,涉及其他监管部门时,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协调相关单位确定监管部门,可采取一方监管或共同监管方式。

有轨电车项目参照上述要求监管。

二、监管方式

(一)建立网上监管信息平台,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在线监督,做好监管信息记录、归集工作,办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二)对招标投标活动采取事中事后监管,并可采取以下方式:

1.检查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和文件;

2.检查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3.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4.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6.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管工作过程将由具体监管人员如实记录监管情况,并根据监管情况形成监管结果记录存档备案,并录入监管信息平台。

(三)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管以随机抽查为主。随机抽查的比例不低于监管项目总数的20%,对失信主体可增加抽查频次。招标收到投诉或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项目自动列入抽查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投诉或违法违规问题。

三、对招标活动的具体要求

(一)部分项目招标可先行开展。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中明确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选择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在项目核准前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不再单独核准。

(二)做好信息公开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除按照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规定的时限、方式、渠道等进行公开。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办理开工许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

(三)及时办理事后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资料的指引》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四)实行合并招标。同一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型建设项目的,在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前提下,可采用合并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五)建立预选承包商制度。招标人在一定周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已开通地铁线路的设备设施维修维护项目不超过5年)有持续建设任务的项目可在制订暂定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明确合同计价条款和最高投标限价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预选承包商库,优选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结算按评审结算价核定。

(六)推广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

(七)取消招标人参与评标的限制。招标人依法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

(八)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按有关规定实施市场禁入。

(九)其他有关招标投标工作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

(一)因项目自身的特殊性,调整监管部门更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书面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调整。

(二)本指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工作要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本指引执行。各区交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参照修订办事指南。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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