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网服务号 微信公众平台
招标网APP 中招APP下载

微信扫码添加在线客服,描述您的问题。

二维码 关闭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2〕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7日

附件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
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改革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办〔2022〕4号)、《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1-1)要求,现就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采购主体

已上报中选产品采购协议量的相关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

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三)执行周期

本次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周期2年。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登录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简称省平台)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医疗机构签约量不少于已上报协议量。

二、有关要求

(一)规范产品挂网交易。根据国家联采办下发数据,省平台开展交易系统改造,规范做好中选、非中选产品挂网,相关企业应及时登陆省平台维护信息。中选产品规定期限内未维护的,将影响后续采购协议签订;已在我省挂网的国家未中选产品,未维护信息的将予以暂停挂网;尚未在我省挂网的国家未中选产品,待满足我省挂网条件后执行阳光挂网。

(二)做好中选产品使用。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按照“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两个中选价格挂网,配送、手术专用工具等相关费用包含在中选价格内。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手术操作培训等。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伴随服务,并按相应价格支付。医疗机构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非专用动力工具、相关工具清洗费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机构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各统筹地区综合中选产品价格、医疗机构约定采购产品及数量,测算协议采购金额。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完成线上采购协议签订后,医保经办机构应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中选产品使用后的次月底。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并拨付医保基金,在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入院渠道,确保协议采购量按时完成,协议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结合实际开展内部信息系统改造,提高精细化管理能力,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应发挥好辐射带动作用,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帮助备案医疗机构不断提高关节置换术能力,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五)做好医保支付衔接。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采取措施在两年内渐进调整支付标准至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六)确保配送供应稳定。落实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要求,保持供应链条长期稳定,采购协议周期内,已选定的配送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调整。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七)加强执行监测监管。定期开展执行情况监测,及时掌握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执行和回款情况,各市当月执行情况应于次月5日前上报至省医保局。医疗机构执行情况应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密切关注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等,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根据我省信用评价有关要求予以相应惩戒。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1日                 


投诉侵权

上一页: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中质量保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页: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