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
为巩固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改革成果,有序开展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期满接续工作,经研究,统一调整我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期满执行时间。具体事项如下:
一、省级组织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品种,采购周期在上半年期满的,执行时间统一延长至当年6月30日;采购周期在下半年期满的,执行时间统一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
二、中选产品在延长期内保持供应价格不变,约定采购量依据延长月数同比例增加。中选产品的供应、采购、回款、监测监管等仍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三、中选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延长期内供应,并于采购周期执行期满2个月前提出相关申请,未提交申请的,视为同意参与延长期内要求并保障质量和供应。
四、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加强执行过程监管,督促医疗机构按合同及延续要求履行约定事项,及时报告中选产品供应和质量问题。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继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采购量计入约定采购完成量上报及监测统计。
五、中选品种因国家集采或省重新集采、提前接续的,按国家或省集采、接续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25-83290269、83290279。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