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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3〕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市(区)财政局、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保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优化医保支付政策,确保患者待遇保障

坚持“两个确保”总要求,对于“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前入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国家前期费用保障政策;对于“乙类乙管”实施之日后入院的,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以及《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号)要求执行。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为75%。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收治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范围。

二、提升医保保障能力,满足患者就医需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执行我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扩大“互联网+”医保支付范围,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建立疫情防控药品耗材绿色采购通道,做好防疫物资价格监测等工作;充分依托国家医保信息系统、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江苏医保云”等各级各类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所有医保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全覆盖;进一步畅通业务办理渠道,持续梳理简化服务流程,全力保障各类服务对象享受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同时,进一步提升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做好异地就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结算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审核、结算工作,迅速完善医保结算信息系统,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医保基金收不抵支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以及患者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各部门间要切实加强协调联动,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号)

泰医保发〔2023〕1号附件.pdf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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