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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3〕3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维护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9号)要求,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由3个月调整为2个月,自参保人员足额缴费到账当月起计算。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相关规定。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应满足男性满二十五年、女性满二十年。

2023年6月1日前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23年6月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追溯执行。

三、调整职工补足规定年限医保费用缴费方式。职工依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医保退休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

职工选择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的,可以在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继续缴费,也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以职工身份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在职职工相关规定执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退休年龄等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特殊人群待遇衔接政策。军人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退役军人自退役次日起一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的,自退役次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年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享受待遇。退役军人在退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足额缴纳医保费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刑满释放人员自刑期届满次日起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的,自刑期届满次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享受待遇。刑满释放人员在释放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足额缴纳医保费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规范个人账户余额提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参保人员本人、继承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账 户      余额:

1.参保人员死亡的;

2.因出国定居、移居境外等原因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终止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参保人员不可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终止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增加两类基本医疗保险可退费情形。下列两种情形可按照规定办理退费:

1.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本人可申请办理待遇享受等待期期间的医保费用退费,参保人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申请办理退费。办理退费的,相应退费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已划拨的个人账户金额应当退还,再次缴费时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按规定重新计算。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停保手续,且期间未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付的,可依申请按规定办理退费。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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