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4〕3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州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24〕13号)要求,从2024年9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标准支付,年度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等与普通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