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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根据《关于做好2023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335号)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并报国家医保局同意,确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附件2)。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行为。按项目建立业务台账,详实项目定价资料并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自主制定项目的试行价格(包括相关成本资料、设备、材料采购凭证等)以正式文件按隶属关系报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密切跟踪项目执行情况,以季度为周期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

通知自202471执行。

 

附件:1.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pdf

            2.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527日             

 

(联系处室单位:省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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