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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隆昌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隆财采[2020]562号)

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隆昌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隆财采[2020]562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0-09-25 18:11

一、项目编号: 5110282020000268 

二、项目名称:中共隆昌市委宣传部稻田小龙虾美食文化旅游节宣传片拍摄制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八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366号1栋3楼1号

被投诉人:四川欧瑞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隆昌市白塔路二段470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青春海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文家街道文康路129号3栋94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八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满意四川欧瑞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共隆昌市委宣传部稻田小龙虾美食文化旅游节宣传片拍摄制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028202000026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8月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2020年8月10日,我局向四川八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补正通知书》。2020年8月13日,我局收到四川八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2020年8月19日我局依法向中共隆昌市委宣传部、四川欧瑞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青春海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2020年8月25日我局收到中共隆昌市委宣传部《中共隆昌市委宣传部关于竞争性磋商成交供应商被投诉的情况说明》、四川欧瑞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答复》。2020年8月26日我局收到成都青春海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于质疑答复》。2020年9月4日,我局向成都青春海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2020年9月5日我局向四川八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告知书》。截止2020年9月21日,我局未收到成都青春海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于我局送达的《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回复。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四川欧瑞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政府采购业务能力不达标,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能力不足,业务不专业,在《质疑答复》中,错误引用法律依据对依法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给予答复。

投诉事项2:相关供应商成都青春海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的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社保缴纳承诺函》所承诺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但被投诉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在《质疑答复》中刻意偏袒相关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投诉事项3:相关供应商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投诉人四川八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

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于2020年7月31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本项目《质疑答复》中引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实际内容不符。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法律依据”。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关于投诉事项2,从被投诉人公布的《质疑答复》中看到,相关供应商并未依法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并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所承诺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即我公司的质疑事项事实成立。相关供应商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承诺“我单位依法缴纳税收和员工社会保险……如违反上述承诺……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但该单位并未依法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也并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被投诉人以法定代表人退休,相关供应商无员工为由,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判定成都青春海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须提供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关于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公布的《质疑答复》显示,相关供应商无员工。如有员工,则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如无员工,在本项目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转包及转让(实质性要求)的前置条件下,这样的公司如何完成采购人对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本项目《磋商文件》第18页第七款规定:本项目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转包和转让。

被投诉人四川欧瑞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复称:

根据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书面说明材料有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7日,自成立以来截至本项目开标之日共有专职人员1名(为已退休人员),兼职员工5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兼职人员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四川八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答复称:

我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成立,自成立以来依法缴纳税收。截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时,我公司有专职员工1人(均为已退休人员),技术(或服务)合作劳务人员(即兼职人员)5人。依据《保险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退休人员依法不用缴纳社保,非全日制人员(即兼职人员)我公司依法不需承担购买社保义务。因此,我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时名下无缴纳社保记录。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认定依据是未依法缴纳社保资金,而不是未缴纳社保资金。根据《公司法》《劳动法》《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认定我公司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方面有不良记录,不能认定我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中共隆昌市委宣传部答复称:

根据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书面说明材料有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7日,自成立以来截至本项目开标之日共有专职人员1名(姓名:李勇,61岁,退休人员),兼职员工5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兼职人员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因此,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无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四川八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四川欧瑞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共隆昌市委宣传部稻田小龙虾美食文化旅游节宣传片拍摄制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0282020000268)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磋商文件规定:“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一)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2.供应商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原件(格式15)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020年7月21日四川欧瑞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该项目开标、评审。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四川八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七家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七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的资格性响应文件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我单位依法缴纳税收和员工社会保险,随时接受采购人的检查验证。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该公司的其他响应文件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明确该公司员工总人数55人。其他响应文件六、供应商针对本项目人员情况表,明确李勇、徐彬、姜毅来等3人为本项目管理人员,张培琦、卢斌、刘凯、王志雄、刘维、叶璇等6人为本项目服务人员,刘敏、高爽2人为本项目售后服务人员。其他响应文件八、宣传片制作方案中提供了影视制作团队、设备清单。

经评审,推荐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第二成交候选人为重庆纲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成交候选人为成都艺正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2日,四川欧瑞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隆昌市中共隆昌市委宣传部稻田小龙虾美食文化旅游节宣传片拍摄制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宣布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2020年7月26日,四川八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四川欧瑞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质疑,质疑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承诺、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020年7月31日,四川欧瑞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出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答复。

2020年8月16日,中共隆昌市委宣传部与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

另查明:

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无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经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成都青春海秀文化有限公司无行政处罚信息、失信惩戒信息。

成都青春海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对我局送达的《调查取证通知书》做出回复,且未提供任何关于该公司与该项目有关的员工的劳务关系证明材料及购买社保情况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局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五条“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该项目采购公告、成交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评审材料;

2、四川八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我局《投诉答复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其送达证明材料;

4、中共隆昌市委宣传部《中共隆昌市委宣传部关于竞争性磋商成交供应商被投诉的情况说明》

5、四川欧瑞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答复》

6、成都青春海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于质疑答复》、《响应文件》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四川欧瑞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引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实际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内容。投诉事项证据确凿,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四川欧瑞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仅根据成都青春海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书面说明材料及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没有与成都青春海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核对,回复称“经审查成都青春海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无员工,法定代表人社保已经买断并退休(证明资料见附件),已不再需要购买社会保险”。以上事实不足以表明被投诉人四川欧瑞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刻意偏袒相关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成都青春海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他响应文件八、宣传片制作方案中提供了影视制作团队、设备清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成都青春海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隆昌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1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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