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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责令整改通知书越财采〔2020〕27号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责令整改通知书 越财采〔2020〕27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0-10-16 15:46


越财采〔2020〕27号

责令整改通知书

越西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
你单位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2016-2017年高海拔民族地区义务学校取暖服及床上用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4342018000236)中与中标供应商协商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调查取证通知书。2020年7月27日收到你单位作出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资料。
我局经过调查,查阅了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公告、合同公告、你单位送交的《越西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关于2016-2017年高海拨民族地区义务学校取暖服及床上用品采购项目终止合同善后事宜处理的函》及相关附件、《越西县财政局关于“越西县教育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关于2016-2017年高海拨民族地区义务学校取暖服及床上用品采购项目终止合同善后事宜处理的函”的复函》(越财函〔2019〕39号)和你单位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解除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你单位在《解除合同协议》中告知中标供应商“由于本合同系政府采购合同,乙方已交纳履约保证金675523元,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暂不退还乙方,由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批复后,按批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七十五条等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的所有权力义务没有“须主管部门批复认定”之规定。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我局,整改事项如下:
整改事项1:在今后的采购活动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如再有类似情形,应及时将解除合同后对合同双方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结果报我局。
整改事项2:你单位应按规定规范管理合同违约金。



越西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8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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