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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政府采购市场诚信环境,根据国家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614号)和其他相关备忘录、《广州市信用办关于抓紧建立市级联合奖惩专项制度的函》(穗信用办函〔2019〕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现将《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5日

 

 

 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号)、《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6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9〕1号)和《广州市信用办关于抓紧建立市级联合惩戒专项制度的函》(穗信用办函〔2019〕3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等部门和单位就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1)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统称“失信责任主体”)。

二、政府采购领域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财政局通过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广州)和“广州市财政局网站”向本备忘录的其他单位提供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政府采购领域失信企业及其失信相关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财政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 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

2. 将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3. 配合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责任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 失信责任主体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二)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 依法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2. 依法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各相关单位)

3.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4. 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5. 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各相关单位)

6.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其他有关单位)

7. 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 协助“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其他有关单位)

9. 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其他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其他具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审批职能的部门)

10. 供外汇监管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其他有关单位)

11. 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实施单位:市国资委)

12. 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13. 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4. 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

15. 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一定时限内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16. 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17. 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查。(实施单位: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18.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9. 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市科技局)

20.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事项的参考。(实施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1.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

22. 在对失信责任主体的纳税信用管理中,依法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实施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23. 限制取得表彰奖励,已取得的表彰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

24. 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市委编办)

四、其他事宜

各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完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推动健全相关领域立法,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单位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单位协商解决。本备忘录印发实施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政府采购监管处    

2020年01月02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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