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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中质量保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代理机构:

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提高中、小微企业竞争力,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中不得设置质量保证金条款,采购人也不得通过其他名义收取企业押金作为约束质量的手段。

二、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和修缮工程,其质量保证金执行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

三、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约束供应商行为,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验收。对于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积极向供应商主张赔偿责任,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应按相关规定纳入诚信记录。

四、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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