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
维护公平竞争交易秩序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解读《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立足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从规范招标要求、明确评标原则、加强监督检查三个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有关要求,创新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对于清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招标投标市场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支持首台(套)制造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多措并举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意见》是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体现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近年来,我国《招标投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均要求招标投标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不得实行歧视性待遇。但由于相关规定不够明确细化,缺乏支持创新产品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具体措施,再者首台(套)价值量大、创新性强、首用风险高,用户使用意愿不强烈。首台(套)制造企业在招标投标市场上容易遭受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待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并进一步明确,要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意见》针对首台(套)招标投标市场的具体特点,从招标条件、评标办法、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有关要求,创新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支持首台(套)制造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意见》出台是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体现,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激励创新、促进竞争。
二、《意见》是完善招标投标政策制度体系、维护公平竞争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
《意见》要求首台(套)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政策,并进一步细化招标和评标要求,明确提出五个“不得”,即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技术参数,不得在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方面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同时,鼓励招标人在招标准备阶段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深入开展需求调查,了解标的物的市场行情、技术水平、供应能力、价格水平等,切实确定自身招标需求,并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合理的技术参数和条件。在招标首台(套)同类型产品时,应参考引用首台(套)推广应用目录中的主要参数作为技术条件要求,而非套用特定产品设置技术参数。这些措施为高质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目标、提升招标经济效益、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护公平竞争交易秩序提供重要保障。
《意见》明确公开发布首台(套)范围及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清单,有助于交易主体更加公开、高效、便捷的获取、验证相关信息,打破首台(套)招标投标壁垒,提升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及效率。同时,《意见》提出开通首台(套)招标投标领域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征集窗口,畅通市场主体信息反馈渠道,切实发挥市场监督作用。
三、《意见》是促进首台(套)推广应用、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
首台(套)作为创新产品,因缺乏市场应用业绩,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天然劣势地位,推广应用面临“老大难”问题。《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提出支持首台(套)产品投标的要求。福建、厦门、江苏、南京、江西、南昌、安徽、浙江、天津等地也出台了一些支持措施。但在招标投标首台(套)方面,目前仍缺乏明确的政策措施和操作依据。《意见》创新提出评标办法应当有利于促进首台(套)推广应用,应落实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创新等要求,将技术创新等纳入评审指标范畴,既树立了政策导向,又明确了具体操作,是促进首台(套)推广应用的重要举措。
《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该项措施能够切实降低首台(套)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减轻首台(套)制造企业资金压力,最大限度缩短企业资金占用时间,更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参与首台(套)研制,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来源:中招协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