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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九条措施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出台九条措施
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

近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的九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着力破解中小企业中标难问题,进一步激发发展活力。

《措施》指出,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

《措施》要求,设立招投标线索征集专窗和工程款支付查询专窗,建立健全面向社会长期公开征集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隐性壁垒线索制度,形成线索征集、认定、整改、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强化工程款项拨付结算在线监管。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对政府投资单个项目招标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鼓励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工程进度款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支持小规模工程向中小企业采购,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定期采取专项检查或抽查方式,重点检查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完善中标企业工程欠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建立健全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台账。(记者 林蔚)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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