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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财(公)复〔2019〕2号关于对定远县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及技术服务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关于对定远县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及技术服务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定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5号楼6层601-1

被投诉人:定远县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及技术服务项目(二次)项目评委

投诉人因对招标人做出的定远县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及技术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我局于2019年7月27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复议,并组织评标委员会与投诉单位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质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为:

1、评委所要求提供的材料,超出了本次招标的范围。

2、投诉事项二:2019年7月18日评委已查阅原件。华为公司出具的材料,有且只有一份,且内容相同。同样的材料为什么有人能得分,有人不得分?

3、投诉事项三:各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函与评分办法中要求的名称不一致,应判定为,所有投标人均不得分。

关于投诉事项1,经评委会复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的技术标评审第4.1.3核心设备相应程度(4)项明确要求“一体化高清视频会议终端”提供三年原厂质保承诺,贵公司投标文件中未见“一体化高清视频会议终端”原厂三年质保承诺。

关于投诉事项2,经评委会复议: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第4.1.3条款详细评审标准中(核心设备相应程度)(4)项未见提供“一体化高清视频会议终端”三年原厂质保承诺。同时在服务设备响应表、分项清单报价表中未见该产品,无法确定产品制造商。

关于投诉事项3,经评委会复议:贵方投标文件服务设备响应表、分项清单报价表中未见“一体化高清视频会议终端”,无法确定产品制造商。且贵公司未提供“一体化高清视频会议终端”三年原厂质保承诺。其余投标人均明确了该产品制造商。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内依法向定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30日

抄:定远县水务局。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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