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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隆财采〔2020〕563号)

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隆财采〔2020〕563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0-09-25 18:29

一、项目编号: 5110282020000065 

二、项目名称: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湿地动植物展示标牌及湿地公园图册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蒲江县寿安工业区

被投诉人1:四川洪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隆昌市成渝中路37号利民幼儿园楼上

被投诉人2: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隆昌市康复西路1-2号

相关供应商1: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隆昌市春光路一段46号

相关供应商2:成都威尔维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南段辅路1388号美年广场B座215室

相应供应商3:内江市思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段内江万达广场A区1号楼1单元15层1-15-8

相应供应商4:内江维克多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中兴路90-22号

四、基本情况

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满意隆昌市财政局对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湿地动植物展示标牌及湿地公园图册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0282020000065)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隆财采[2020]229号),于2020年5月15日向内江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内江市财政局2020年5月18日依法受理,并于2020年8月11日做出撤销隆昌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隆昌采[2020]229号),责令隆昌市财政局于收到《内江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内财复议[2020]8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隆昌市财政局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内江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内财复议[2020]8号),依法重新审查。2020年8月20日,隆昌市财政局向四川洪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威尔维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内江市思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内江维克多广告有限公司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

2020年8月24日本局收到《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湿地动植物展示标牌及湿地公园图册采购项目的投诉情况说明》,2020年8月26日本局收到四川洪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答复函》,2020年8月27日本局收到内江维克多广告有限公司《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湿地动植物展示标牌及湿地公园图册采购项目的投诉答复》,2020年8月28日本局收到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投诉答复》、成都威尔维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答复函》,2020年8月31日本局收到内江市思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关于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湿地动植物展示标牌及湿地公园图册采购项目的投诉答复》,2020年9月14日,本局向隆昌市新闻出版局发送《隆昌市财政局商请协助调查函》,2020年9月18日,本局收到《隆昌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湿地公园图册是否属于印刷品的回复》。

投诉事项1:采购人确认的成交结果涉嫌违法

投诉事项2:供应商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威尔维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内江市思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内江维克多广告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能力”、“具备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资格条件。

投诉人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的5000册古宇湖国家湿地公园图册、宣传画册属于印刷品,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本项目服务系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我国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因此,采购人确认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涉嫌违法,采购人应当确认符合条件的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本项目供应商。即使采购人与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因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不具备印刷经营行政许可而无效。关于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投诉人对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设置没有异议,采购文件资格条件中依法设置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资格条件,投诉人对评审专家的评审也没有异议,只是个别供应商虚假承诺和采购人没有依法确认成交结果而已。本案中,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二)。

关于投诉事项2,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威尔维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内江市思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内江维克多广告有限公司既没有从事“古宇湖国家湿地公园图册、宣传画册印制的设备和技术能力”,又不具备从事图册、宣传画册印刷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印刷经营行政许可)。可是,这4家供应商为了骗取磋商小组通过资格审查,却在提供的书面承诺函中虚假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能力”,“具备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资格条件。其中,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威尔维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凭借其提供的虚假承诺函,分别成为了本项目第一和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一)、(三)

被投诉人1四川洪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称:

关于投诉事项1,1、从挂采购公告到项目开标期间并未收到任何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质疑。2、2020年3月13日该项目开展开标、评标活动。经最终磋商后,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表,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了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了磋商报告。我司于2020年3月16日将磋商报告交予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排名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故采购人确认的成交结果没有涉嫌违法。3、磋商文件第四章内容第6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承诺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不等同于就是印刷许可证资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内容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未提供印刷许可资质,故被投诉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均能够满足本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4、本次采购项目包含动植物展示标牌和湿地公园图册,但图册、宣传画册在本项目中所占的预算比重较小,动植物展示标牌预算比重较大,本项目不是单纯的货物采购,也不是印刷服务项目,本项目主体采购为广告服务(备案的采购品目名称也为广告服务)。本项目的图册、宣传画册在磋商文件技术要求中并未要求必须是印刷品,此项服务内容可以是手绘、漫画或者其他表现形式,故本项目磋商文件未将“印刷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要求,且磋商文件第四章内容也未明确要求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就一定是“湿地公园图册、宣传画册印制专业的印刷设备和印刷许可证”。供应商可以提供公司能力情况说明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或声明函,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只要能够满足本次采购项目的各项服务需求即是合格供应商。投诉事项1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磋商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关于投诉事项2,1、基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等同于印刷经营许可证,本项目磋商文件也并未设置该项资质条件,故涉嫌虚假承诺“具备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资格条件不成立。2、涉嫌虚假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能力”。磋商文件中也并未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印制设备和印制画册的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可以提供公司能力情况说明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或声明函。图册、宣传画册不属于本项目采购的主要内容,如若不采取印刷的形式,则无需印刷许可资质,如若采取印刷的形式,则图册、宣传画册属于印刷品。经查阅未提供印刷许可资质的投标供应商均在投标文件当中明确的载明了将采取分包的形式进行履约,且作出了承诺承担印刷工作的企业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评审专家最终磋商后认为各供应商都能够满足本次采购项目的各项服务需求。故涉嫌虚假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能力”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

被投诉人2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称:

关于投诉事项1,1、根据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能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供应商经营范围能提供本项目服务,即为合格供应商。2、若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项目可行性条件有异议,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展前,法定质疑期内提出询问或者质疑。该公司未提出询问和质疑,又参加了磋商活动并提供了承诺函,我局认为该公司涉嫌有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投诉人在投诉书里面明确表明了对评审专家的评审也没有异议,只是个别供应商虚假承诺,所以确认的成交结果涉嫌违法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1、本次采购项目包含动植物展示标牌和湿地公园图册,湿地公司图册制作属于打印品(也可以为印刷品)发球中标单位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并且湿地公园图册在本项目中所点的预算较小,本项目本质上是广告服务,并不是单纯的印刷品(打印品)货物采购。2、采购文件中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印刷设备和印制湿地公园画册的技术能力,也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有《印刷经营许可证》故此项质疑事项本身就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内江维克多广告有限公司答复称:

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明确提出将印刷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性条件,也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有印刷设备。我公司在响应函第3小条中已经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改造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设计方案经业主同意后,将湿地图册5000本,交由具有专业《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司印刷。本项目主要以动物标示标牌为主,在我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我公司属于广告服务行业,经营范围包含:制作、设计、发布、代理广告等,故我公司提供的承诺函不属于虚假承诺。

相关供应商成都威尔维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答复称:

一、采购文件中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印刷设备和印刷画册的技术能力,也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有《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能力”不等同于“古湖国家湿地公园图册、宣传画册印刷的设备和技术能力”;本项目还包含湿地动植物展示标牌制作。三、我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声明了:本公司参加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单位的湿地动植物展示标牌及湿地公园图册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只需要委托具有印刷资质企业生产制作湿地公园图册即可。

相关供应商内江市思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答复称:

我司认为履行合同有多种方式,要求供应商完全自主独立完成本身是不切实际的,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有此能力。比如:具有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使用的原材料纸张、墨水等自身均不能自己生产。若贵单位认定我司的承诺函属于虚假承诺,则投诉人提供的承诺函同样属于虚假承诺,因为其并不具备纸张、墨水生产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能力。况且我司提供的承诺函中已经明确的表示印刷工作会交由有印刷资质的公司承担,故我司不存在提供虚假承诺的情况。

相关供应商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答复称:

本项目属于广告服务,不属于印刷服务。投诉人认为广告公司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能力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反而认为印刷业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纯属不可理喻。1、广告行业中,履行广告服务合同,广告公司主要负责按照业主方的需求进行设计、制作及发布等,所必须的原材料或者其他辅助性工作均需向社会购买,此种做法发球生活常识和行业常规的合法商业行为。2、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载明“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能力”是从事“古宇湖国家湿地公园图册、宣传画册印制的设备和技术能力”;“具有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印刷经营行政许可”,所以投诉人投诉我司提供虚假承诺本身就不成立。3、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未明确规定或者说明“湿地公园图册及宣传画册”是何种表现形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有可能会采取印刷的方式,所以我司在投标文件实施方案中说明:5000册宣传画册的印刷工作我司将交由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负责印刷,我司与采购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中也将注明此事项。综上所述,我司提供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能力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属于虚假承诺。

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四川洪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湿地动植物展示标牌及湿地公园图册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5110282020000065),采购品目名称为广告服务,项目包个数为1个,预算金额28万元。期间未收到针对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

2020年3月13日四川洪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开展了“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湿地动植物展示标牌及湿地公园图册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0282020000065)”的开标、评审活动。由库内专家姚林(证书编号:SC1010182)、李俊芳(证书编号:SC2013890)和采购人代表曾华组成磋商小组,对递交了响应文件的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进行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七家公司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为第一候选成交人,成都威尔维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第二候选成交人,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候选成交人。

2020年3月16日,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排序第一候选成交人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同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湿地动植物展示标牌及湿地公园图册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

2020年5月19日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截止目前,除图册印刷部分,其余合同事项已经履约完成。

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湿地动植物展示标牌及湿地公园图册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一、第二章磋商须知二总则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二、第二章磋商须知四响应文件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三、第二章磋商须知七合同事项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28.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四、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提供公司能力情况说明或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或声明函);五、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参数

名称

材质规格

数量

动植物展示标牌

1.2米×0.8米或2.4×1.2米

200

湿地公园图册

铜板纸、白卡纸等纸质材料

5000

六、第七章评审方法1.总则1.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2.磋商程序2.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等7家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均承诺:“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接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在其他响应文件中表明:“四、响应函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六、中小企业声明函2.本公司参加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单位的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湿地动植物展示标牌及湿地公园图册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十五、实施方案三.质量保证措施:我公司设计方案经采购方确认后,将湿地公园图册(5000册)交由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进行印刷,并保证质量”。

内江市思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其他响应文件中表明:“二、响应函6.如果我公司中标,会将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湿地公园图册(5000册)分包给具有专业《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司承印,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质量保量完成”。

内江维克多广告有限公司在其他响应文件中表明:“二、响应函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设计方案经业主同意后,将湿地公园图册(5000册),交由具有专业《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司印刷,并保质量保量完成印制”。

成都威尔维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川林印刷有限公司、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三五快印数码图文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其他响应文件中响应函表明:“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另查明: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印刷品。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湿地动植物展示标牌及湿地公园图册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磋商文件、评审资料、成交公告。

2、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内江维克多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威尔维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川林印刷有限公司、成都三五快印数码图文有限公司、内江市思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

3、川印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正本)。

4、隆昌市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商请协助调查函》《告知书》及其送达证明材料。

5、四川洪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答复函》

6、《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湿地动植物展示标牌及湿地公园图册采购项目投诉情况说明》

7、内江维克多广告有限公司《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湿地动植物展示标牌及湿地公园图册采购项目的投诉答复》

8、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投诉答复》

9、成都威尔维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答复函》

10、内江市思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关于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湿地动植物展示标牌及湿地公园图册采购项目的投诉答复》

11、《隆昌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湿地公园图册是否属于印刷品的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磋商小组应当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局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认的成交结果程序合法。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响应该项目 “湿地公园图册制作” 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印刷经营许可证。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和“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中均未明确供应商应当具备印刷经营许可证,该采购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之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和该项目磋商文件第七章“评审方法2磋商程序2.1.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该项目磋商小组未发现采购文件存在不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相关规定的情形,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此评审报告本身涉嫌违法,导致采购人确认的成交结果涉嫌违法。

综上,采购人确认的成交结果涉嫌违法,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此项目已经履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四)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该项目磋商公告明确该项目采购品目名称为广告服务,磋商文件未表明“湿地公园图册”为印刷品,且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和“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中均未明确供应商应当具备印刷经营许可证,以上事实不足以证明四川帝盛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威尔维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内江市思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内江维克多广告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能力”、“具备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资格条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隆昌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2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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