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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原省增补药品第三批消化名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1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21〕51号)要求,为做好《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以下简称“省增补药品”)的消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原省增补药品全部调出《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3年1月1日起,所有调出药品发生的费用不再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的信息维护,调出所涉消化药品通用名下所有品种。

三、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本地药品目录数据库,并督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做好药品替代和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患者用药需求,确保不因调出品种影响临床治疗。


附件:省增补药品第三批消化名录.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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