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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第七轮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和省第七轮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安排,经研究,定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本次采购中选结果,现就开展签约量填报、采购协议签订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约量填报时间及路径

(一)填报时间:8月26日-9月1日。

(二)填报路径:登录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耗材分类采购——采购量申报——省第七轮耗材联盟采购计划量拆分。

(三)签约量填报规则

1. 确保年度总采购量。医疗机构填报总量不得低于上一采购年度本医疗机构采购总量的80%。

2. 确认已用中选产品。对于上一采购年度医疗机构已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采购量的80%,医疗机构应予以确认。

3. 合理分配剩余量。剩余量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自行分配,原则上应优先选用同品种同分类中质优价廉的中选产品。

4. 未确认或未分配的处理。在规定填报时间内,医疗机构未确认优先采购量或未分配剩余量的,系统自动将剩余量分配给同品种同分类最低中选价企业。

二、采购协议签订及配送关系选择

(一)采购协议签订。9月5日至9月9日,相关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登录省平台,在“耗材交易结算—省级联盟采购管理—第七轮联盟采购协议管理”,签订采购协议。本次采购周期为2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协议另行签订。

对于设区市带量采购执行期内产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仍需通过省平台签订采购协议,先按中选结果调整相关产品中选价格,待现有设区市协议期满后,直接执行省级带量采购协议。设区市协议执行期间的医疗机构采购量,计入省级带量采购监测考核范围。

(二)配送企业选择。9月10日至9月15日,生产企业登陆省平台,选定配送企业。配送企业选定后,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

三、落实医保配套政策

(一)规范平台挂网和配送。中选产品直接在省平台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患者按中选价格使用。医疗机构不得二次议价,也不得变相或以SPD供应商名义收取供应企业其他费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未中选产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中选产品采购金额的30%。

(二)医保资金预付与结算。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落实医保资金预付政策,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并按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督促医疗机构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做好医保支付衔接。对可单独收费的医保支付范围内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未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上限的产品,超出部分原则上应由患者自付。此部分超出部分处理建议会待遇处)

(四)加强激励约束考核。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采购周期内不因采购中选产品价格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指标。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可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相关规定,在考核基础上以一定方式激励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地区,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各种激励方式应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四、加强执行情况监测

(一)供应保障监测。加强配送供应监测和异常处置。生产企业应根据约定量需求,加强生产计划安排,选定配送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供应企业实施配送,并保持配送链条稳定。医保部门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要求,对中选产品保障供应中的失信行为进行信用评级处置。

(二)采购使用监测。省每月通报中选产品采购执行情况,医疗机构按要求上报中选产品采购数据。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加强采购执行情况监督,及时发现处置采购异常情况。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3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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