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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落地执行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相关事项

(一)机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按相关规定及医保定点协议要求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药品联采办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公布的第七批药品集采中选结果。

(三)挂网价格。根据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要求,此次供应企业分为主供企业和备供企业,对应的主供产品和备供产品(在省平台标注BG),直接在省平台按中选价格挂网,并由省平台推送至医疗机构常用药目录。

(四)采购周期。根据中选情况采购周期为1-3年,采购合同一年一签。首年合同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提前完成合同采购量的,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执行周期及近期工作计划。此次集采自2022年11月30日24:00起全省统一执行。近期相关工作计划为:

1.11月3日起,主供企业、备供企业按公布供应清单申报供应规格;

2.11月3日-11月8日,分配、核对合同采购量;

3.11月11日-11月17日,网签采购合同;

4.11月25日起,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切换采购价格。

二、关于中选产品供应

此轮中选产品供应企业分主供企业和备供企业,企业对应的主供产品和备供产品均可直接在省平台按中选价格挂网,并按供应清单中规格供应。

主供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并按照购销合同保障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若主供企业不能及时保障供应,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产品,保障临床供应。

当主供企业出现以下问题时,将按程序启动以备供企业替代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合同。

(一)主供产品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问题;

(二)主供产品因质量问题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召回等情形;

(三)主供企业被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形。

当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将启动增补供应企业流程。

三、有关要求

(一)供应企业应积极备货、保障供应。中选企业应主动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首月备货量不得少于合同量的20%,确保采购周期内供应清单中规格保持供应,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凡属于医疗机构合同釆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中选企业要及时保障供应。

(二)医疗机构应均衡采购、合理用药。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合同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和使用计划,均衡分配采购量,不得集中扎堆釆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原使用药品中选的不推荐替换用药,对于有特殊用药需要(如器官移植类)的患者要做好用药衔接;不得釆取单一釆购中选药品、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措施,确保药品使用有序过渡。

(三)医保部门应落实预付、分类考核。各级医保部门要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款制度,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对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中选药品,可按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药品的比例考核,但不得低于本批次所有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的平均比例。

(四)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回应关切。各级医保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医保部门要加强辖区内中选药品及可替代药品日常供应监测,重点监测基层医疗机构供应配送情况。出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1. 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江苏)中选供应品种清单(GY-YD2022-1).xlsx

              2. 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江苏)备供情况表.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日               

(联系处室单位:价格招采处)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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