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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和结算相关政策的通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

和结算相关政策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2〕9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直属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积极支持三孩政策落地实施,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水平,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办发〔2021〕32号)要求,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待遇和结算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待遇调整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产前检查、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标准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住院报销政策,统筹基金年支付最高限额1200元,低于最高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

3.不符合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相关费用不享受上述待遇,以后国家和省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相关要求

1.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相关的门诊费用时,医疗类别应当选择门诊统筹。

2.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做好相关程序调整。各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接口改造点为:生育待遇备案登记(2562交易)中matn_type字段,实现在原有的基础上上传流引产对应类别,具体类别如下:

代码值

代码名称

代码值

代码名称

901

流产(不满2个月)

902

流产(满2个月不满3个月)

903

流产(满3个月不满7个月)

904

引产(满7个月)

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2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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