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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第八轮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报量及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和省第八轮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安排,经研究,定于202347日起执行本次采购中选结果,现就开展签约量填报、采购协议签订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约量填报时间及路径

(一)报时间318-32416:00时。

(二)填报路径:登录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耗材分类采购——采购量申报——省第八轮耗材联盟采购计划量拆分。

(三)签约量填报规则。

1. 确认基础量。对骨科创伤类耗材,医疗机构按照统计年度内本单位中选产品采购量的80%(重新报价中选产品为40%)直接予以确认。对集成超声刀头,医疗机构按照前期申报意向量的80%直接予以确认。

2. 分配调剂量。骨科创伤类耗材的剩余约定采购量作为调剂量,由医疗机构按以下规则进行分配(重新报价中选产品不参与调剂量分配):

第一步,分配优先调剂量。医疗机构将不少于50%的调剂量,分配给同采购单元价格低于平均价的中选产品,可任意选择其中1个或多个进行分配,填报调剂量之和不得小于填报系统标明的最低量(系统标明的最低量,为调剂量的50%)。

第二步,分配剩余调剂量。医疗机构将剩余未分配的调剂量,从同采购单元所有中选产品中任意选择一个或多个进行分配。

3. 未分配调剂量的处理。在规定填报时间内,医疗机构未分配优先调剂量或剩余调剂量的,系统自动将相关调剂量分配给统计年度内该医疗机构使用过的同采购单元最低中选价产品。

(四)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填报规则,结合自身需求,按时完成签约量填报,对存在特殊情形需调整用量的,应向所在地各设区市医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由院主要领导和纪检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机构报量的督促和审核,并将审核确认的调整情况和医疗机构书面报告在报量系统中提交。

二、伴随服务费用标准

为激励中选企业积极做好供应保障和伴随服务,根据采购公告规定,在骨科创伤类中选产品报价基础上增加伴随服务费,在第1个协议年度内,接骨板系统和髓内钉系统的伴随服务费暂定为50/套,后期根据执行情况予以调整。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价格为中选产品最终中选价。

三、采购协议签订及配送关系选择

(一)签订采购协议。330-45日,相关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登录省平台签订采购协议,本次采购周期为2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协议另行签订。签约路径为:省平台——耗材交易结算——省级联盟采购管理——省联盟采购(第八批)—第一采购期。

对于设区市带量采购执行期内产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仍需通过省平台签订采购协议,先按中选结果调整相关产品中选价格,待现有设区市协议期满后,直接执行省级带量采购协议。设区市协议执行期间的医疗机构采购量,计入省级带量采购监测考核范围。

(二)确认配送关系。330-45日,相关中选企业登陆省平台,选定配送企业。配送企业选定后,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四、落实医保配套政策

(一)规范平台挂网和配送。中选产品直接在省平台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患者按中选价格使用。医疗机构不得二次议价,也不得变相或以SPD供应商名义收取供应企业其他费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未中选产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中选产品采购金额的30%

(二)医保资金预付与结算。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落实医保资金预付政策,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并按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督促医疗机构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做好医保支付衔接。对可单独收费的医保支付范围内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未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上限的产品,超出部分原则上应由患者自付。

(四)加强激励约束考核。落实“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采购周期内不因采购中选产品价格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指标。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可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相关规定,在考核基础上以一定方式激励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地区,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各种激励方式应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五、加强执行情况监测

(一)供应保障监测。加强配送供应监测和异常处置。生产企业应根据约定量需求,加强生产计划安排,选定配送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供应企业实施配送,并保持配送链条稳定。医保部门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要求,对中选产品保障供应中的失信行为进行信用评级处置。

(二)采购使用监测。省每月通报中选产品采购执行情况,医疗机构按要求上报中选产品采购数据。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加强采购执行情况监督,及时发现处置采购异常情况。

联系方式:

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025-83293758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25-83668690

 

 

                    江苏医疗保障局

                    2023317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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