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落地执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相关事项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参加。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按相关规定及医保定点协议要求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药品联采办公布的第八批药品集采我省中选结果(附件1、2)。
(三)残缺规格。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口服常释剂型(1g(7:1))和骨化三醇口服常释剂型(0.25μg)为本次集采我省供应残缺规格。中选清单内上述残缺规格供应企业,愿意参与我省供应的,请于7月15日前将询价回执反馈至jszhaocaichu@163.com。同品种参与企业数2家及以上的,中选价格低的优先确定为我省供应企业。询价回执及产品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详见附件3。
(四)挂网价格。根据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要求,本次供应企业分为主供企业、备供企业(含第二备供企业,下同),对应的主供产品和备供产品(在省平台标注BG),直接在省平台按中选价格或已确定的价格挂网,并由省平台推送至医疗机构常用药目录。非本省主供及备供的中选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且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的原则挂网供应。
(五)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 2025年12月31日,采购合同一年一签。首年合同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相关规则确定。按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头孢西丁注射剂型中选的即配型粉液双室袋制剂,执行时间与下一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时间同步。
(六)执行周期及近期工作计划。本次集采自2023年7月31日24 : 00起全省统一执行,对纳入本次集采报量范围内的原省集采品种,同步停止执行原购销合同。近期相关工作计划为:
1. 7月13日起,主供企业、备供企业按公布供应清单申报供应规格;
2. 7月19日-7月24日,网签采购合同;
3. 7月25日起,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切换采购价格。
二、关于中选产品供应
主供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并按照购销合同保障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若主供企业不能及时保障供应,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产品,保障临床供应。
当主供企业出现以下问题,将按程序启动以备供企业替代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合同。
(一)主供产品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问题;
(二)主供产品因质量问题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召回等情形;
(三)主供企业被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形。
当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将启动增补供应企业流程。
三、有关要求
(一)供应企业应积极备货、保障供应。中选企业应主动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首月备货量不得少于合同量的20%,确保采购周期内供应清单中规格保持供应,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凡属于医疗机构合同釆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中选企业要及时保障供应。
(二)医疗机构应均衡采购、合理用药。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合同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和使用计划,均衡分配采购量,不得集中扎堆釆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原使用药品中选的不推荐替换用药。要优化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的数据对接和传输工作,每月按时推送中选药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药品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等指标数据,确保内部数据的准确性,强化采购和供应监测的及时性。
(三)医保部门应落实预付、分类考核。各级医保部门要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款制度,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对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中选药品,可按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药品的比例考核。如第八批集采哌拉西林他唑巴坦注射剂、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剂和头孢噻肟注射剂等品种可适用于此种情况。
(四)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回应关切。各级医保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医保部门要加强辖区内中选药品及可替代药品日常供应监测,重点监测基层医疗机构供应配送情况。要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强化医疗机构与医保部门的协调联动性,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执行中出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1. 第八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江苏)中选结果表.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2日
(联系处室单位:价格招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