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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医保便民药店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企业:

为切实发挥医保便民药店作用,不断提高基层群众购药便利性,进一步推动医保便民药店运行高效、服务便捷,现就明确医保便民药店、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三方责任,推进医保便民药店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保便民药店的工作责任

(一)定期报送需求量。医保便民药店应结合群众用药需求,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申报下一季度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需求量,并按照报量需求进行采购。

(二)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销售医保便民药店应严格落实“五统一”要求,对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保便民药店应将药品名称、剂型、采购价格、销售价格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以不高于我省集采中选价格销售。

(三)确保及时回款。对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保便民药店应保障及时回款,原则上回款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后30日。

(四)规范退换货管理。医保便民药店、配送企业双方,应参照其他药品,事先约定退换货条件并严格遵守。

二、关于医药企业的保供责任

(一)做好供应准备。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结合医保便民药店报量情况做好产品生产供应,确定医保便民药店的配送企业,并及时在省平台维护配送等相关信息。

(二)及时响应配送。配送企业应根据医保便民药店下单情况,及时响应和配送。对单笔配送金额达200元及以上的订单,配送企业应在订单生成后24小时内响应,并在3日内完成配送;对单笔配送金额不足200元的订单,鼓励配送企业结合自身情况予以响应和配送。

三、关于医保部门的监管职责

(一)对医保便民药店实施动态管理。各地医保部门要结合便民药店采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等情况,对医保便民药店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动态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定点药店补充协议。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医保便民药店,在次年予以摘牌且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医保便民药店:

1. 单店全年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销售金额不足5000元的;

2. 全年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下单金额占报送需求量的比例低于80%的;

3. 累计2个季度不报送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需求量的;

4. 以高于我省集采中选价格销售的;

5. 其他应予中止或解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行为。

(二)对医药企业实施信用记分管理。对无正当理由不向医保便民药店供应带量采购产品的中选企业和不按要求配送的配送企业,医保部门将按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记分处理,并将相关产品配送情况计入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配送率统计范围(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订单不纳入),因便民药店回款不及时导致后续订单延迟配送的情况除外。

(三)发挥医保激励作用。对遵守医保便民药店管理要求,主动报送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需求量且采购完成率不低于85%,同时单店全年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销售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便民药店,符合医保门诊统筹和国谈药品定点药店遴选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门诊统筹和国谈药品定点药店范围。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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