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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2023816,李强总理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经办条例》),自2023121起施行。为确保《经办条例》全面落地实施,切实提升全省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省局研究制定了《学习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经办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经办条例》作为社保经办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已经迈上法治化、规范化、便利化新阶段,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经办条例》从行政法规的层面,明确了医保经办管理服务的价值导向,对医保经办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规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规范性、指导性和约束性,为全省医保经办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经办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下辖县(市、区)对《经办条例》进行全员解读和培训;要注重培训和实际业务相结合,把学习贯彻落实《经办条例》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教育和引导全体经办人员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切实推动全省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在依法经办的轨道上安全有序运行。

二、深入开展宣传贯彻,严格做到合法经办

各地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把《经办条例》的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和内容要求讲清楚、讲明白、讲透彻,让群众看得懂、能领会、有感受;要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全面熟悉掌握《经办条例》的条款及内容,并贯彻落实到具体经办工作,切实做到应培尽培、应用尽用。

各地于121前全面完成与《经办条例》要求不相符的经办制度和规程梳理排查工作,重点包括证明材料是否超出规定、办理时限是否超出限定、跨区办理是否流畅、信息核验是否充分、待遇核定是否规范、内控管理是否严格、信息保护是否安全等,确保与《经办条例》对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保持一致。

三、进一步突出经办重点,全面提升经办水平

各地要注重立足当前和长远,用好《经办条例》法治手段,及时研究完善医保经办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更好推动全省医保经办高质量发展。一是全面优化医保公共服务事项经办,省局将对照《经办条例》《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等,会同省政务部门继续更新迭代形成新版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实现全省医保服务事项数据同源、联动管理。二是要持续推动医保经办窗口进一步优化完善设备设施配置,全面落实综合柜员制、一站式告知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尚未进驻本地政务服务中心的经办服务窗口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尽快进驻。三是优化完善全省统一医保公共服务“网厅”“掌厅”系统功能及应用场景,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推动所有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不见面办理,持续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四是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推进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协同推进“一件事”“一次办”。 

四、持续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全面落地实施

各地要将学习贯彻落实《经办条例》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迅速成立学习贯彻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落实举措,明确责任分工,扎实履行职责,切实推动全省《经办条例》学习贯彻落实工作高质量实施。

各地在落实过程中需要省局关注解决的问题请于11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省医保局医保中心。

联系人:吴昊 蒋国桥;联系电话:025-83347369;电子邮箱:164254735@qq.com

 

附件:学习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实施方案.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1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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