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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改革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办〔20224号)、《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4-1)》,现就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采购主体

已上报中选产品采购协议量的相关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

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三)执行周期

本次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中选结果自2024101日起执行,周期3年,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四)产品维护

相关中选企业登录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简称江苏省招采子系统)完成中选产品信息维护,并维护产品配送关系。

申报路径:江苏省招采子系统-耗材招采管理-带量采购-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申报

申报时间:202496-19

(五)合同签订

相关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登录江苏省招采子系统完成双方协议签订。

签约路径:江苏省招采子系统-耗材招采管理-带量采购-协议管理

签约时间:2024919-27

二、有关要求

(一)规范产品挂网交易。根据国家联采办下发数据,相关企业应及时登陆江苏省招采子系统维护信息。中选产品规定期限内未维护的,将影响后续采购协议签订和中选结果执行;尚未在我省挂网的国家未中选产品,待满足我省挂网条件后执行阳光挂网。

(二)做好中选产品使用。人工关节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产品中选价格包含配送费用、配套工具配送费用、配套工具使用费用及伴随服务费用(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手术操作培训等。)等相关费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非专用动力工具、相关工具清洗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机构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未申报的其他产品系统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系统均视为非中选产品系统。如医疗机构使用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含有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有关中选部件按中选价格执行。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各统筹地区综合中选产品价格、医疗机构约定采购产品及数量,测算协议采购金额。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完成线上采购协议签订后,医保经办机构应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中选产品使用后的次月底。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并拨付医保基金,在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入院渠道,确保协议采购量按时完成,协议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结合实际开展内部信息系统改造,提高精细化管理能力,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应发挥好辐射带动作用,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帮助备案医疗机构不断提高关节置换术能力,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五)做好医保支付衔接。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非中选产品,各设区市统筹考虑挂网价与中选价,通过调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或医保支付上限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品种。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六)确保配送供应稳定。落实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要求,保持供应链条长期稳定,采购协议周期内,已选定的配送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调整。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七)加强执行监测监管。定期开展执行情况监测,及时掌握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执行和回款情况,各市当月执行情况应于次月5日前上报至省医保局。医疗机构执行情况应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密切关注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等,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根据我省信用评价和信用记分有关要求予以相应惩戒。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4829日    

 

(联系处室单位:省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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