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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探矿权评估机构摇号细则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探矿权评估机构摇号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选定探矿权评估机构网上摇号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的通过网上摇号方式(以下简称“摇号”)产生探矿权评估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 参与探矿权评估机构网上摇号活动的各方主体应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 参与摇号活动的各方主体包括:委托人、申请人、中签人、活动组织人。

(一)委托人是指委托交易中心代理探矿权评估机构公开摇号活动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也是摇号活动的行政主管监督部门。

(二)申请人是指符合探矿权评估机构资格要求,并报名参与摇号活动的机构。

(三)中签人是指在摇号活动中被选定的申请人。

(四)活动组织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组织实施摇号活动的交易中心。

第五条 摇号活动按照通告发布的日程安排进行。参与摇号活动的各方主体可通过网上摇号系统查询摇号情况和结果。

第六条 发布通告

交易中心按照委托人(省厅)要求,编制选择探矿权评估机构的通告,报经省厅备案后,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

第七条 报名

(一)报名申请

申请人按照通告要求向组织人(交易中心)提交报名资料。

(二)资格审核

交易中心按照委托人和通告要求,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

(三)资格公示

报名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符合资格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同步报委托人备案。资格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第八条 摇号

(一)名单录入

交易中心将通过资格审查机构的名单录入摇号系统。

(二)系统排号

系统根据录入机构名称进行随机排序。每个排序号码代表一个探矿权评估机构。

(三)网上摇号

系统自动摇出2个号码,摇出的第1个号码与探矿权评估机构排序号码一致的,即选定为中签机构,摇出的第2个号码与探矿权评估机构排序号码一致的,即选定为后补评估机构。

通告采取批量选定评估机构的项目,重复上述步骤,直至选出全部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九条 结果确认

(一)摇号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同步向省厅报告摇号结果。

(二)中签机构须在中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交易中心签订《中签确认书》,并与委托人签订《探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合同书》。

(三)签订《中签确认书》后,交易中心在其门户网站发布选定结果的通告。

第十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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