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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专项调整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纵深推进“四同药品”挂网价格专项治理,促进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下称“国家集采药品”)在供应和非供应省份价格公平均衡,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医保办函〔2024〕74号),现对我省专项价格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第一至七批国家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高于集采中选价(国家组织集采协议已完成的,以该厂牌药品最低有效续约价为比价锚点) 1.5倍且高于网络药店价格1.5倍以上的药品(详见附件)。

二、调整方式及时间

申报企业凭我省招采子系统CA数字证书登录,选择【药品招标管理】进入系统,点击页面左边【动态调整管理】菜单,点击【价格调整申请】进行本次价格调整。

调整时间:2024年9月25日—9月27日

三、调整要求

价格调整至不超过集采中选价的1.5倍或我省接续采购同品种最高中选价。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在规定调整时间内完成本次价格调整工作;拒不配合回调的药品,调整前挂网价与网络药店价格比值介于1.5倍与3倍之间,列为招采子系统黄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调整前挂网价高于网络药店价格3倍以上,列为招采子系统红标药品警示价格风险或予以暂停挂网,必要时对相关企业采取信用评价措施。

 

  附件:需进行价格调整的产品清单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9月24日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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