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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和公示系统

  落实《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规定(试行)》(陕环办发〔2019〕61号)要求,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在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上开发了“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和“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公示系统”。旨在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包括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营机构,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集成商)信息填报,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实现全省生态环境机构的信息公开;同时通过排污单位与完成信息填报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关联,实现排污单位委托监测信息的公开。

  近日,省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填报和关联流程及“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公示系统”查询流程,向各市(区)和有关单位印发了《关于开展“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填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区)督促辖区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完成系统填报,并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单位优先选择在名录库中公开的、信用好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这两个系统的建立,实现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的融合,是我省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8〕29号),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提高我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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