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讯:为落实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 《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 号) 和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原山东省环境保护 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国土资规〔2017〕3 号)等文件精神,我们负责起草了《山 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现将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文件的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2017 年 3 月 22 日,国家 6 部委下发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 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 号),明确要求加大政策 支持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 2020 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2017 年 11 月 2 日, 我省印发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 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关于印发 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7〕 3 号),要求加快推进生产矿山建设绿色矿山的工作力度,力 争到 2020 年底全省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小型绿 色矿山建成率分别为 90%、80%、50%左右。2018 年 3 月,省 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 号),明确要求到 2020 年, 全省大、中型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达到 90%、80%。
当前,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已进入攻坚阶段,目前已有近 100 座矿山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与建成绿色矿山目标相比,差距还很大,任务还很艰巨。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绿色矿山建设、 加快构建绿色矿业发展格局、顺利完成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 范省创建目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山东省绿色矿 山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1.《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 4 号);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关于印发山东 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7〕3 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 号)。
三、文件制定过程
1.开展调研。2019 年以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人员 赴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威海等市,开展绿色矿 山建设工作调研,听取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矿山企业对 绿色矿山建设的意见建议,期间委托省地质科学研究院同步 开展《办法》起草工作。
2.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4 月 26 日,组织召开了 《管理办法》研讨会,省地质科学研究院、16 市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相关科(处)室负责人参加本次研讨会。会上就《办 法》中具体条款进行了详细研讨。9 月 18 日,组织济南、淄 博、烟台、临沂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地质科学研究院 以及相关专家再次召开了《办法》研讨会,会上针对《办法》 个别具体细节进行了商讨,并在会后对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 了修改完善。
3.征求意见。10 月 10 日,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 16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厅有关处室征求意见。10 月 23 日, 将修改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 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征求意见。10 月 24 日至 11 月 7 日,《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4.合规性审查。11 月 13 日,进行了合规性审查,并根据 合规性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5.厅长办公会审议。2019 年 12 月 9 日,《办法》(送审稿) 经省自然资源厅 2019 年第 16 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 会议意见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会 签稿)。
6.会签发布。2019 年 12 月 16 日,将《办法》(会签稿) 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银保 监局、山东证监局会签。12 月 23 日,完成会签。根据会签意见做部分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最终稿。
四、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部分。
第一章“总则”,共 5 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目的、依 据、适用范围以及职责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绿色矿山建设的领导,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国 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目标考核;自然资源、财政、生 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 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省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建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录库和省级绿色矿山建设专家库,做好绿色 矿山建设指导、评估验收、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共 6 条。规定了绿色矿山建设 责任主体,以及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建设期限、自评估报告 编写等要求。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 下简称《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新建矿山应在基 建开始前完成《方案》编制工作,投产后 1 年内完成绿色矿 山建设;改扩建、生产矿山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6 个月内 完成《方案》编制工作,绿色矿山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第三章“绿色申报、审批管理”,共 9 条。规定了绿色矿 山申报条件,绿色矿山评估、审批程序,以及绿色矿山更名、 取消等事项。矿山企业按照《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达 到要求的,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绿色矿 山申报表和自评估报告等申报材料。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以政 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对通 过第三方评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生态环 境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 料逐级上报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后,在门户 网站等媒体平台上予以公示,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并择优推荐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 自进入名录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矿产、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 4 条。规定了监管方式问题矿山 整改查处等内容。明确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 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纳入绿色 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未按规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追究相 关责任,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部分是“附则”,共 1 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 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