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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首例污染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宣判

1月4日,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公开庭审公益诉讼起诉人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蓝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海蓝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检测费、鉴定费共计2853665.56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1406.35元,同时判令被告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1232条(新设法律规范)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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