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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监管服务并重

  生态环境部门主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以及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举措。对生态环境部门而言,在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要结合自身职责,统筹抓好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工作,推动形成监管与服务并重的良好工作格局。

  要切实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放管服”要求,解决审批难问题,要按照公布的权力清单开展审批工作。在环评受理过程中,实施“容缺受理”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在企业书面承诺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先行受理。要切实开展“不见面审批”工作,简化环评申报手续。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环评编制指导。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开发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示范性文书模板,指导建设单位开展自行编制工作,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各地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监管要求。随着排污许可证工作的逐步推进,以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不断普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措施,实现远程监管、精准监管,合理减少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

  要根据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状况,开展企业分类,实行分级、分层次管理。针对不同企业开展不同监管措施,特别是在近年来不断开展交叉执法检查、专项督查、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等专项活动的大背景下,对于管理水平高、污染物排放长期稳定达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检查频次,或免于执行停产、限产措施。

  在开展企业服务的过程中,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避免贪大功,要努力求实效。要畅通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通过开展企业环保总监、环保干部“一对一”结对帮扶等形式,保障生态环境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正常联系、沟通,确保企业诉求有对象、有回音、有着落。

投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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